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多數條文的違反,都將嚴重涉及到他人安全,現行的公共危險罪相關的條文中,應針對下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述的「部分」違法情事進行對應的增修
- 21, 21-1, 22, 23, 32條(未有駕照或因吊銷駕照而繼續上路)
- 29及其延伸條文, 30, 76條(超載尤為嚴重,應罰到業主及其相關負責人員)
- 31-1條(導致未能注意前方而造成事故)
- 33條、43條(超速、變換車道等)
- 34條(疲勞駕駛已發生多起重大事故,應列入刑法並且需要往上罰到業主及其相關負責人員,另,疲勞駕駛認定應嚴格認定,這與他人安全嚴重相關)
- 38條(違法攬客,造成交通危害)
- 40, 43, 44條(超速或不減速造成的事故)
- 42條(違法修改燈泡,強光影響他人)
- 45, 47, 48, 49, 50, 51, 53, 53-1, 54, 73, 74條(危險駕駛)
- 55, 56, 56-1(任意停車,導致車道縮減而造成相關人員安全問題)
- 78, 80(造成他人行車安全)
- 82, 82-1條(影響他人行車或行人安全)
利益與影響
交通事故以去年為例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統計106年1月到11月)
肇事件數:261527
死亡人數:1372
受傷人數:347368
國道公路交通事故(統計106年)
肇事件數:71
死亡人數:121
受傷人數:96
就以上統計資料來看,光是交通事故就有高達1493人死亡,受傷更是不計其數,幾乎是每天都有數人死亡,近萬人受傷,交通相關事故已嚴重影響國人安全,應將其相關違法事項提高到刑法進行加重處分,以遏止相關違法事情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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