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涉及他人安全的條文應列入刑法

提議者 Keith Ying

已附議1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2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8-01-16
檢核
2018-01-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3-1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多數條文的違反,都將嚴重涉及到他人安全,現行的公共危險罪相關的條文中,應針對下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述的「部分」違法情事進行對應的增修

  1. 21, 21-1, 22, 23, 32條(未有駕照或因吊銷駕照而繼續上路)
  2. 29及其延伸條文, 30, 76條(超載尤為嚴重,應罰到業主及其相關負責人員)
  3. 31-1條(導致未能注意前方而造成事故)
  4. 33條、43條(超速、變換車道等)
  5. 34條(疲勞駕駛已發生多起重大事故,應列入刑法並且需要往上罰到業主及其相關負責人員,另,疲勞駕駛認定應嚴格認定,這與他人安全嚴重相關)
  6. 38條(違法攬客,造成交通危害)
  7. 40, 43, 44條(超速或不減速造成的事故)
  8. 42條(違法修改燈泡,強光影響他人)
  9. 45, 47, 48, 49, 50, 51, 53, 53-1, 54, 73, 74條(危險駕駛)
  10. 55, 56, 56-1(任意停車,導致車道縮減而造成相關人員安全問題)
  11. 78, 80(造成他人行車安全)
  12. 82, 82-1條(影響他人行車或行人安全)

利益與影響

交通事故以去年為例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統計106年1月到11月)

肇事件數:261527

死亡人數:1372

受傷人數:347368

國道公路交通事故(統計106年)

肇事件數:71

死亡人數:121

受傷人數:96

就以上統計資料來看,光是交通事故就有高達1493人死亡,受傷更是不計其數,幾乎是每天都有數人死亡,近萬人受傷,交通相關事故已嚴重影響國人安全,應將其相關違法事項提高到刑法進行加重處分,以遏止相關違法事情一再發生

相關連結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