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aimond John
已附議9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05個附議
現行某些地方政府常常設置自治條例,允許在人行道、騎樓等供行人通行的地方設置停車格、或允許停車,嚴重侵害行人路權,也違法中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些自治條例還各有不同,造成明明中央法律規定人行道禁止停車,卻在不同地區在不同寬度的人行道上可以停車的荒謬現象。
例如新北市政府允許在寬度達2.5公尺的人行道上設置停車格,並允許騎樓停車,只要剩餘寬度達到一定數字。這種條例根本違背當初設置人行道的初衷,縮減行人通行空間、侵害行人的路權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5條:
地方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行政院應該立刻負起責任,廢止這些違反中央法令的自治法規。
1. 制止地方政府各行其是,肆意通過違法道德與倫理的法規。
2. 統一全國交通規則,讓人民有統一的法規可以遵守,不需要跨過一個縣市就要適應不同的法規。
3. 保障行人路權,實現真正的人本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