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mes 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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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把人培養得只懂快不敢慢,人們對緊繃的狀態習以為常,但各行各業都需擁有放鬆的能力,才能與工作和平共處,而放鬆是需要時間的![勞基法] 第35條,雖然有規定休息時間,然後,卻幫雇主開後門『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此一條文,導致雇主可以自由心證,來安排勞工的休息時間,因此,建議必須尊重勞工的意見#針對各行各業的不同的勞務性質,讓勞工擁有『不做什麼』休息放鬆的時間與權利。
建議修改[第35條],條文如下: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且雇主必須與工會討論休息時間的調配方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以確保休息時間在各行各業均得切確落實,保證勞工在工作時間內,保有『不做什麼』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