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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男女真平等,男女在兵役問題上應平等對待(不論是都要服兵役或是完全募兵制)

提議者 jibril

已附議15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4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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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9-13
檢核
2020-09-1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11-1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 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兵役法第1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首先僅規定男子需服兵役已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並且歧視女性無法如同男性一樣勝任服兵役,又依照憲法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如果排除女性代表不將女性視為國家人民,因此構成對女性歧視,為了爭取女性在服兵役方面的權益與性別平等,因此兵役男女應比照辦理,如因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則可於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中針對差異進行修改

 

利益與影響

利益與影響:

促進男女平等,並使女性的服兵役權被國家重視,減少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衝突,並增進國家國防利益與軍中兩性互相的理解

 

 

9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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