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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資訊基本法,設立政府實體資訊主管官署,以統合政府資訊發展、資安管理與產業扶植,重拾台灣資訊國力

提議者 小尖兵

已附議54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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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05-18
檢核
2016-05-2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6-06-13
回應階段
2016-07-15
回應階段
2016-07-19
回應階段
2016-08-12
回應階段
2017-03-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軟體正吃下全世界。十年來,全球市值前十大公司,軟體公司已經從一席到搶下四席。全球市值第一名的蘋果(Apple) 2016會計年度第一季財報顯示,iPhone銷售幾乎零成長,但來自iTunesApp Store等的軟體加值服務,營收較前年成長二六%。

科技創新是未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從大數據到人工智慧與機器人,沒有資訊軟體,就不可能展開。我們需要把握科技迅速發展帶來的龐大機會,為台灣經濟注入動力,為年輕人開拓出路。

目前台灣的科技發展缺乏整合策略,政府部門中未設置任何的實體主管官署,只停留在執行層面。反觀鄰近資訊力發展強勁的對手:韓國設有「科技、資訊與未來部」,新加坡設「通訊與資訊部」,大陸亦設有「工業和訊息化部」,皆設置部會層級資訊實體機關以整合策劃政府資訊發展與產業扶植。

政府施政應以「民眾為中心(citizen centric)」,可是事實上民眾的感受卻全然不同。以購屋喬遷這民生常見事件為例,以市民為中心的單一服務窗口在哪裡?如果沒花錢請代書,目前民眾仍要在稅捐處、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水電、瓦斯、電信等機關間來往奔波,極為繁浩!以民眾為中心的理念幾乎落空。原因為何?在於目前行政院沒有實體的資訊整合權責機關,只要涉及跨部會業務分工與流程協調即寸步難行。

再以與社會正義有關的家暴防制為例。家暴事件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受保護令明令保護之弱勢被害者,一再遭到施暴者殺害或傷害之個案層出不窮,保護令形同廢紙,對於國家之令譽傷害甚深。在國外(如美國)對惡性之家暴施暴者已有法院運用科技裁定施暴者配戴電子監控設備加以防制的作法。只是推動此一新種業務,涉及多個部會之法令修改及業務流程變革,資訊部門縱有改善之對策建議,但受限於幕僚單位職權,難以協調業務部門跨部會推動。

另就我國政府資訊預算投入之消長觀察,政府資訊預算占公務總預算之比率由民國100年之0.84%降至104年之0.60%,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而反觀察美國資訊預算, 2014年資訊預算占美國聯邦政府總預算比率為2.17%。政府奢談提升台灣資訊國際競爭力,資訊預算配置卻逐年減少,此無異緣木求魚。

政府自民國八十七年起,全面推動資訊委外政策,緊縮政府機關之資訊單位與人力,卻忽略資訊委外的風險、成本與政府核心知識消失的代價。過度委外使政府資訊部門人員,由技術人員漸轉變成資訊採購行政人員,失去對軟體系統的主控性與自信,形成政府嚴重的資安風險。

現今政府各項施政皆高度仰仗自動化,資訊部門在機關內角色至為關鍵。但政府在組織再造的制度設計中,不但未設置部會層級資訊主管機關卻反規定三四級機關(即署,局、處層級)原則不設置資訊單位或人員,此一規定明顯違背常理。

在台灣科技業正處於被紅色供應鏈取代的威脅下,訂定資訊基本法,重拾台灣資訊國力,設立國家級實體資訊主管官署,落實以民眾為中心之施政理念,挽救台灣資訊產業發展,已不能再等待。

利益與影響

Ø 政府欠缺一個可統籌政府與產業整體資訊政策 ,具有資源爭取與調度實權的部會層級之中央資訊主管機關。
Ø 因此, 訂定資訊基本法, 國內 極需儘快成立足夠位階之資訊專責機關, 以推動跨部會業務,並規劃國家資訊發展方向

 

Ø 為挽救台灣資訊產業發展,落實以民眾為中心之施政理念,重拾台灣資訊國力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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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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