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迪迪垂頭喪氣?婚姻面臨撤銷!

提議者 Bill

已附議1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0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0-05-05
檢核
2020-05-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7-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楔子

  迪迪蜜月回來後鬱鬱寡歡,常常不自覺地嘆氣。某天迪迪說:「Bill,戴上口罩,哥們一起去天臺聊聊」「歐,好喔」到了天臺,我還沒開口問,迪迪很激動地大叫:「這什麼民法,迂腐!」「你怎麼了?」

  迪迪:「我…我不行,所以老婆要把我休了!她說給我三年,不然婚姻等著被撤銷」「你在鄉野間不是很神勇?!怎麼會這樣?」「醫生說我是心因性功能障礙,她老是拿法條壓我,我…真的不能人道」「什麼人道?她要你做善事?」

  迪迪:「我國民法制訂於1930年代,至今仍保留清末民初的規定,結婚當事人要會『人道』,不然對方可以撤銷婚姻。這裡的人道當然不是社會人倫,而是要能發生性行為。」

  「先別緊張,你知道國發會有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嗎?」「不知道耶~那是什麼平臺?」「吼!這麼好的管道還是很多國人不知道,就是『提點子』呀!只要有5,000人連署,就有機會提醒政府改革,我們來提個案,一起刪除這陳舊的規定……」迪迪再次望向藍藍的天空……

(未完……60日後期待改變成真)

 

二、主要訴求:刪除民法有關「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其婚姻得撤銷」之規定。

 

三、建議刪除理由

 (一)能否性行為並非婚姻成立的構成要件

  依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1.書面為之,2.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3.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如果無法性行為而不能治,婚姻得以撤銷,那應該在第982條規定,結婚登記時,要檢附「可以人道證明書」,結婚方能登記。

 

 (二)婚前性行為已日益普及

  我國民法制定是在上一個世紀1930年代,當時多以媒說之言而成立婚姻。只有在紅蓋頭掀起的那一刻,才看到對方長什麼樣。在以前很強調傳宗接代的觀念下,不能性行為是婚姻罪大惡極之事,民法有此規定尚能理解。

  當今除了部分因為宗教或價值觀外,對方是否能性行為,在婚前性行為盛行的年代,如果真的很在意對方是否能用、堪用,試一下就知道,何必等到結婚之後。還要在法官面前,讓法官證明不堪用而撤銷婚姻,對人格如此羞辱。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特種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民法第995條的規定,就好像結婚之後,發現不能用,然後要法院撤銷婚姻,「我不要了,退貨」。

 (三)愛愛非婚姻之本

  夫妻雙方當事人本有性自主權,夫妻雖有同居義務,但雙方的意願更是前提。婚姻的維繫,除了「同居」義務外,心裡的相互支持、精神的契合等,都是婚姻是否持續的條件。民法直接規定不能發生性行為得以撤銷,豈不肯定愛愛是婚姻之本。

利益與影響

一、廢止利益:讓夫妻任一方,不能再以此規定威脅對方(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逾三年內撤銷婚姻)。一起面對,一起解決,維繫婚姻穩定,回歸婚姻本質。

 

二、廢止影響:

  若有此部分障礙影響到夫妻互信互愛,逾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受之範圍部分,當事人想要脫離婚姻怎麼辦?建議回歸民法離婚相關規定,由法官審視雙方當事人相處現況,就個案狀況來判決。

相關連結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