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Iris
檢核未通過
修改民法。保障婚姻制度元配與婚生子女的繼承權。禁止非婚生子女繼承任何財產。
世風日下,道德淪喪。第三者不但破壞他人家庭,還藉由生育子女的方式,獲得民法上所謂的應繼份。
只要有血緣關係。元配跟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被因此而被強制剝奪,那麼婚姻又有何保障意義?
再者,非婚生子女則成為第三者的斂財工具,實在是敗壞社會風氣,破壞家庭跟婚姻的價值。
最無辜的,莫過於家庭已經被她人破壞,連財產繼承權都受影響的元配與婚生子女了。
1、維護家庭婚姻的價值,保護元配與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不受任何剝奪。
2、非婚生子女禁止繼承財產,以杜絕道德淪喪之人,以生育子女為斂財的目的,敗壞社會風氣。
3、非婚生子女,應由母親自行負責贍養,培養對他人婚姻的尊重,以及自我行為的負責。
4、減少母憑子貴的印象,替社會大眾帶來不良示範,進而仿效。
5、第三者破壞婚姻制度。剝奪婚生子女的財產權,並扼殺合法婚生子女的人生,將造成心理受創,
進而衍生心理上的問題。希望民法可以修改,婚生子女可向第三者求償,以金錢作為精神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