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ank Chien
檢核未通過
1.要求政府於2018年度, 將已定讞之死囚全數槍決伏法.
2.槍決前, 死囚需同意器官捐贈. 不同意者, 則槍決前需注射之麻醉劑量減少80%, 讓他們感受被害者的痛苦.
3. 若身體未符合器捐條件者, 槍決後改作為醫學用途.
4.增訂法條:已定讞之死囚, 自定讞日起, 最遲不得超過1個月槍決, 並納入上述第2, 3條內容.
1.伸張正義, 告慰受害者在天之靈, 與膚慰家屬心靈.
2.不浪費全民納稅的錢養他們, 且可減少獄方人員工作量.
3.與其活著在監獄工作賺錢, 將所得賠償給受害者家屬(再多錢也換不回逝去的受害者), 不如做個更有用的器捐者, 除了造福受贈者, 其家屬身心壓力與經濟重擔亦可得到舒解. 不僅如此, 還可大幅降低等待器捐者的人數, 也為自己贖罪. 祝福自己快去快回, 重返人間做個可幫助他人的人.
4.醫學系可以學習槍傷知識, 增加臨床經驗, 進而提升醫術.
一舉數得, 何樂而不為!
再者, 聯合國礙於一中原則, 不接受存放我國的兩公約批准書,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我政府又何須一廂情願, 作繭自縛, 況且有廣大民意支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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