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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款太低,失去嚇阻力,造成眾多民眾沒有守法意識,應該提高交通罰款。

提議者 Daimond John

已附議16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3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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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4-01
檢核
2021-04-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6-05
交通罰款太低,失去嚇阻力,造成眾多民眾沒有守法意識,應該提高交通罰款。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罰鍰金額, 有很大一部份都是民國75年5月13號所訂下的,回顧歷史,以第55條的臨時停車罰鍰為例。

在民國70年07月17日修法時,罰鍰為50~100銀元, 相當於150~300新台幣。

在民國75年05月13日修法時,罰鍰為100~200銀元, 相當於300~600新台幣。

經過了34年,貨幣的購買力已經大幅變化, 原來的罰鍰金額已經明顯偏低,失去了嚇阻與防制的功能。

 

以基本工資觀之,

民國75年11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每月6,900元。

民國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

基本薪資已提升了3.48倍。因此罰款金額也該提高3.48倍才能維持相等的功效。

 

若僅考慮罰款與購買力之間的關係,來衡量罰款是否適當,那麼本國的交通罰款也明顯嚴重偏低。

以小客車"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第56條)為例,

日本罰 18000 日幣,日本麥當勞大麥克售價為390日圓。倍率為46.15倍。

台灣罰 900 台幣,台灣麥當勞大麥克售價為72台幣。倍率為12.5倍。

在日本被罰一次,相當於損失46.15個大麥克,而在台灣被罰一次只相當於損失12.5個大麥克。

以此標準,台灣的罰款應該提高3.69倍。

 

以成本效益觀之,政府訓練培育警察、設置維護測速照相等裝置都需要很高的成本,過低的罰款金額根本不符合成本效益。

 

台灣的交通混亂已是世界知名、被其他先進國家列為旅遊警示,為台灣的國恥之一。

而台灣的交通事故傷亡率也是居高不下、惡名昭彰。因此提高罰鍰刻不容緩。

過去罰款是以銀元計數,因此現在的罰款大部分可以被3整除,現在已失去意義。

本人建議將大部分罰款提高(10/3)倍,即300變1000,900變3000,少部分罰款或許可以例外處理。

 

利益與影響

1. 過低的罰鍰無法防制違規行為。 提高罰款才能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產生真正有效的作用。

2. 改善交通違規、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保護無辜人民、改善台灣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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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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