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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及性侵害未成年者,須加重刑罰且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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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9-23
檢核
2018-09-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8-11-29
回應階段
2019-01-14
回應階段
2019-01-29
虐待及性侵害未成年者,須加重刑罰且不得假釋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鑒於長久以來虐童事件層出不窮

且常發生該施虐者僅被解雇,而該托嬰照護機構緊急切割並無任何負責行為

因此提出

1.施虐的照護人員除解雇並公開姓名照片及個人資訊給各幼兒托嬰機構及褓母協會,避免虐待事件再次發生

2.加重施虐的照護人員刑責

3.除了施虐者的刑責之外,該機構也該負符合比例原則之處罰,此舉也能讓托嬰或褓母協會對於照護人員推薦或任用上更加謹慎

4.托嬰/幼兒園之照護人員應定期進行身心狀況檢察,壓力過大或有異狀者,應由公家機關單位審視是否繼續任用,立案褓母則由相關褓母協會協助進行之

5.兒童無法抵抗大人惡意施暴,施暴者若是父母或同居親人,法律上應該修法加重刑責,法律面和政策面同時並進。

6.引進日本政府《虐打兒童防治法》強化兒童諮詢所和福利設施負責人的監護權託管許可權。

7.

利益與影響

1.保護幼童安全,遏阻傷害幼童的事情發生經宣導後,可以有效的增加社會對幼童安全的重視

2.受虐兒童身心發展受到傷害,無論是心靈上或外表,教務人園應受到譴責和停業,並且有效遏止這類類似事件再度並重複發生

3.小孩是國家的未來,成年人應該予以保護、引導,而不是仗著強壯在未成年身上找成就感,少年強則國強,現在已經少子化,對國家幼苗的保護刻不容緩;性侵跟虐童基本上出自同樣的心理,都是以強凌弱。在以教育教化之前,嚴刑峻法可以有效遏止苟且僥倖的行為,只有婦女兒童感到安全,少子化才能得到緩解,社會才能變得安定。

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範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若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除處以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法務部 

協辦單位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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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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