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良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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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是合法駕照持有人,均可買自己相對應車種的複合險(保在該使用人的身份上,保險跟人的駕駛身份而不跟車;適用於每個當下自己的駕駛車輛)
1-1:視為一種身分險,不管這個駕照持有人是借車、租車、自有車、公司車、臨時救援駕駛(國家對公共安全全額負擔臨時駕駛險)
1-2:只要該駕照持有人發生了交通事故,不論是何單位持有之車輛,出險只出該駕駛者的駕駛險
1-3:在他方支助下,駕駛身分險可包括超額險(政府對進口跑車可課超額加稅險,由於跑車等昂貴事故因能巨大動搖國人平均風險,造成保險公司極大負擔)
2.對於車輛持有人的車險部份,視為財產保障,在一定折舊等值對抵成份上,與駕駛身分險共同吸收同份人車保障範圍;超過則肇事雙方不負擔,
2-1:依法可簡單處理為自費,並得將可簡單修復之輕微脫漆變色視為公眾不出險範圍,只要發生就可在合格保養廠簡單修理而可以正規施作不登記
2-1-2:只有車輛出讓時的保修視為車體本身價值
2-1-3:綜上,將輕微損傷(單純塗裝汙損而不傷及鈑金)視為普通風險,可由合格保養廠正式修復後簡便登記;只要確定無刑事責任,無須經過警局報案也無須通知車主
2-1-3-1:只要需要,任何人都可以不記名對於他人有損傷之車輛進行合格普通保修;不必再擔心碰撞塗裝,同時避免惡性競爭
2-1-3-1-1:通常一台新車的輕微脫漆變色,修理費可能就高達近萬,然而部分車輛折舊後也不過就等於五、六次這樣的價錢;等於我處理幾次熟練的漆料塗裝就可以買你一台整修後半新的車
2-1-4:車輛碰撞後,交通事故通報處理非當然義務,只有擔保維修與恢復責任為當然義務
2-2:駕駛身分險與責任跟人不跟車,車主不可利用來變相增加無關緊要的勒索,也不可用來當作營業手段;僅得促進車輛使用人共同維護車輛完善的宣傳途徑
2-2-1:不得用完全達不到的營業數據或民間、各車系專業車廠平均能提出的簡單保修項目作為故意侵害己方不可能達到的營業額(也不得自行無意義故意佔用洗數據)
2-2-1-1:違反之業者應由消基會加以警告申誡並於網路公告
2-2-2:應強制禁止車主將過高之責任槓桿任意加給使用人,以促進車輛使用的正規精神保護(車輛為交通運輸使用,而非高價高風險的風險膨脹營運工具)(事實上所有車輛折舊後看起來都一樣,鈑金美容也都好處理
1.所有的駕駛身份都可以保險也可以出險
2.損害他人車輛可以簡單計算責任
3.降低車輛的潛在塗裝競價歪風,並避免保險被濫用(考慮國家保險並對超額者加稅以降低平均國民出事風險)
4.保修廠可以合法不將輕微修復納入任意車體保修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