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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相關罰則細項,以利加強幼兒托育安全。

提議者 惡質幼兒園的秘密

已附議5823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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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5-27
檢核
2020-05-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0-06-06
回應階段
2020-06-16
回應階段
2020-08-0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緣由

•有鑑於幼兒園違規事件層出不窮,但礙於罰則過低,無法有效喝止幼兒園業者違法之現況,然而台灣公幼數與私幼數完全不成正比,絕大多數民眾只能夠選擇私立幼兒園進行托育。

•綜合以上,為保護幼兒與民眾在私幼的權益及安全,應改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罰則與修改細項。

 

提案相關建議

 •針對「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招收人數」

「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招收人數」,是常見的嚴重性違法,幼生可能在稽查時會被業者帶出幼兒園躲藏甚至是藏在沒有安全考量的密閉空間,對幼兒安全極為危險,且「超收學生」是業者完全可控卻抱持僥倖心態的預謀性違法,據【幼照法】第 49 條,第一次僅罰六千,最高罰鍰只有三萬,導致業者根本不害怕,甚至只需多收一名幼生,不法所得就能打平罰鍰。

 

建議修法

1.提高罰緩與增加裁罰方式,初犯罰鍰應提高至三十萬元或不法所得的三倍,限期未改善應加罰三百萬,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改者得罰五百萬,並直接廢止設立許可。

2.「超收學生」為嚴重違法,應按照【行政罰法】第18條,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3.應將超收學生所賺取之不法所得全數退回民眾。

4.【幼照法】第37條應將書面申請方式修改為不須申請並強制退回全園幼生當學期所有已繳費用,以維護民眾權益。

 

•針對「體罰、性騷擾、不當管教」

兒虐事件造成的影響不需多作闡述,但【幼照法】第46條目前僅針對行為人與負責人處以罰鍰,應提高對業者之處分以利喝止業者強化對幼師之管理,達到加強幼兒受教及安全品質。

 

建議修法

1.提高罰鍰下限與增加裁罰方式,「不當體罰、性騷擾」若查證屬實,行為人與負責人應提高罰鍰為最低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不當管教」若查證屬實,行為人與負責人應提高罰鍰為最低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幼照法】第七章之罰則

私立幼兒園違規數每年各縣市加總約有上百件,且以私立業者為大宗,應全面調整裁罰方式,以遏止業者輕視罰則,達到有效保護幼兒與維護民眾權益之效。

 

 建議修法

1.所有罰鍰應全面提高調整為三萬至十萬元,並比照酒駕罰則,若改善後任一項違規五年內第二次再犯,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並加罰三十萬元。

2.針對【幼照法】49條第八項應比照【行政罰法】第18條的裁罰考量,將【幼照法】49條加入「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將不法所得全數退回民眾」之條文。

利益與影響

幼童為未來國家棟樑,而本國雖有多項幼兒福利同時政策進行,但公幼、非營利園所數依舊嚴重少於一般私幼數量。

正因為絕大多數幼童都只能選擇私幼托育,若是無法改善違法只能輕罰之問題,那幼童安全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倘若這次提案與修改能夠順利成功,必能帶動幼兒園守法之良善風氣,並能大幅提高幼童安全與就學品質,減少幼童、民眾因園所違法而權益受損之情況。

唯有嚴苛的法規標準,才能讓國內私立幼兒園品質達到真正的改善,遏止業者因龐大利益而罔顧幼兒安全之常態,並有效提高本國之幼教環境安全。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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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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