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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收容所應對動物領養人做領養動物之數量管控與後續追蹤

提議者 黑魯

已附議12903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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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3-21
檢核
2018-03-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8-03-29
回應階段
2018-04-16
回應階段
2018-05-29
各縣市收容所應對動物領養人做領養動物之數量管控與後續追蹤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動機與背景:

近日,臺灣販售狗肉事件猖獗,狗肉攤販盡皆目無法紀、視動物保護法為無物,甚至今年2月發生疑似為狗肉攤販的名眾,於短短2個多禮拜內,竟分別自新竹與苗栗的收容所領養6隻、8隻年少精壯的犬隻,且疑似全部運至深山某處殘忍屠殺後販售。當防疫所志工於今年3月來電關心其領養犬之現況時,他們竟囂張回答"不用找了,都死了"!此事件中的犯嫌,無疑是將收容所視為其狗肉的免費肉品來源,想藉此進行無本違法生意以賺取暴利,然收容所卻對此民眾束手無策!

試問同一個人,可以在短短幾天內,到三個不同的收容所,領養出11隻狗嗎?而且還是在南寮收容所領養6隻後還要領養被拒,再轉而前往兩間收容所再領養8隻!難道全國的收容所沒有即時連線與通報,以及防止短時間大量領養的機制嗎?

試問各縣市收容所在民眾領養完動物之後,都沒有相關的追蹤機制嗎?竟然可以容許民眾領養狗出去沒幾天就死掉的事情發生!

建議:

1.農委會應統一規定,一個戶籍一年之內至多可從全國收容所兩養2隻動物,如需超額領養,須向收容所申請,收容所報請農委會核准後,方可為之。

2.全國各縣市收容所應建立全國連線通報系統,以防惡意認養人到其他縣市收容所濫領養動物。

3.在民眾完成領養動物手續後,動保員應先前往準飼主家中了解動物未來的飼養環境與飼養計畫,確認沒問題才將動物交予民眾飼養,並強制進行寵物登記;民眾領養動物後兩年內,收容所每三個月應派動保員或志工前往民眾家中了解動物之飼養狀況,必要時亦可給予民眾飼養上的專業建議。

利益與影響

利益:

應該只有擋到那些目無法紀、囂張與惡劣的狗肉業者的財路吧!但他們這種行業本來就違法,是不能存在於臺灣的!

影響:

使各縣市收容所的認養機制更加完善,動物們離開收容所後,真的找到一個可以安養天年的家,而非活在對不肖違法人士恐懼之中,相信當各縣市收容所確立領養人通報與追蹤後,民眾對動物保護觀念可以更加清楚,防疫所在宣導上亦可更輕鬆!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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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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