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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由營養師專責銷售

提議者 Kai Tseng

已附議5052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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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8-22
檢核
2020-08-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0-09-26
回應階段
2020-11-19
回應階段
2020-11-26
回應階段
2020-12-09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由營養師專責銷售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醫療領域依專業分工行事方為共識,故醫師診斷疾病、藥師調劑及販售藥物、營養師專責處理食品營養範疇實屬最佳,且營養師於營養專業的養成相較於其他醫療人員必定紮實且深厚,因此對於營養品的建議無疑是較精確

2.故建議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的販售應由營養師執行,因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的種類繁多,營養師之專業訓練判斷方能提供最適宜之建議給患者食用

3.建議只要有販售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場所,應至少配置一位專責營養師人力來販售及提供民眾諮詢欲購買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疑問

利益與影響

一般而言,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係指因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正常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或醫學上認定有其他特殊營養需求,且不易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獲取,而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之食品。由上述可知,選擇合適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對食用者身體健康影響巨大,因應疾病種類之不同甚至是疾病進展階段之差異,於營養素攝取原則上必然亦有不同。換言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的選擇直接關乎患病者之健康狀態與疾病進展,因此若選擇營養品時即由營養師進行把關,不僅可提供最適產品之選擇,還能及時衛教使用方法及專業知識外,亦能避免販售人員及除營養師之外醫事人員因不夠了解而誤給建議,造成額外身體及各項醫療負擔。期刊Journal of the American Dietetic Association於2006年時曾發表一篇文獻是探討有遵循營養師建議的營養介入及未遵循營養師建議之營養介入差異,並評估兩者配方的重要營養成分熱量和蛋白質差距、患者的體重變化及住院時間長短等數據後,結果顯示若營養師能全權處理營養建議,不僅能更準確評估患者三大營養素所需,體重變化及住院時間長短皆優於未遵循之組別;將此概念套用至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的給予建議上,即可知營養師之重要性及不可或缺性。

然而根據調查發現,除醫院營養相關部門外,現今許多販售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銷售人員皆無營養師執照,甚至連營養相關背景都未有;已有許多資料顯示未受營養專業訓練之人士經常會推薦錯誤的產品或不知該如何選擇,例如曾有尚不需洗腎之慢性腎臟病患者至藥局購買營養品進行營養補充,但門市銷售人士卻推薦高蛋白配方食用。後續雖由營養師發現此嚴重問題並立即修正,但推估其每日蛋白質攝取量早已遠遠超標,而此現象必定加重腎臟負擔;另外根據經驗,來購買營養品補充之患者通常不會只有一種疾病,在多重疾病的情況下,由營養師指導並選擇正確的營養品更為重要,但目前卻經常耳聞許多非營養領域的銷售人士遇此情況時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應以何種疾病為基準進行推薦,如此可能會無意間造成食用者身體之負擔;輕則無礙,重則影響到疾病進程,甚至因此增加健保財政之負擔。

萬不可小看飲食營養對身體之影響,往往愈容易讓我們忽略得反而愈是需要關注的重點。因此,由營養師來進行販售既可避免推薦錯誤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也能達到最適宜的營養支持,更可協助疾病療程,降低醫療成本。

最後,儘管現今台灣有明令規範“須經醫師及營養師指導使用”,但現實情況是:在坊間的銷售據點購買幾乎無法達成此規範,更遑論能得到最適宜的建議。綜觀國際上各國規範,除了澳洲、紐西蘭食品規範中,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章節有表列出銷售者為醫師、營養師等專業醫療人員外,其餘國家並無明定類似準則。期勉我國能於尊重專業的前提下,將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的銷售權回歸具營養專業的營養師,放眼未來必能創造多贏局面。

 

參考資料:

[1] Braga, J.M., et al., Implementation of dietitian recommendations for enteral nutrition results in improved outcome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Dietetic Association, 2006. 106(2): p. 281-284.

[2]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當代醫藥法規月刊-簡介特殊營養食品國內外管理概況 (2017)

[3] 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 – Standard 2.9.5 – 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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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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