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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內所性別不公平之處,永遠不能以釋字490號為依據

提議者 陳han

已附議4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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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5-31
檢核
2020-06-0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7-3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在我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5條及第7條所寫不論任何民族,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以及男女一切平等,但依照兵役法只有男子有服兵役的義務,而現在大多數社會科課本也是敘述只有男子有服兵役的義務,但未提為甚麼,前幾頁再寫男女平等,後幾頁又有只有男子有服兵
役的義務,而這一切未有一個完美的解釋,大家依然使用釋字490號,但這是21年前的釋字,當時的性別平等沒有像現在一樣好{(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這段是釋字490號內容}當中提到:(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
有強大的信別刻板印象語氣,特別是(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中的(社會生活功能角色)當中的角色,假如角色不同是不是有工作男性可做女性不可做,女性可做男性不可做,但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這件事發生,當初的大法官提到功能不同,表面意思在加內容所提的是男子需當兵,女性不用,因而認知
男子是需要做粗壯的工作,女性可以選擇樣不要做粗壯的工作,有傳統社會性別的觀念所在,而妨害兵役罪內容只用在男性,從來沒用在女性在我國,這是所有法條中唯一的,男子比女性多一整個法要遵守,沒有男女平等,這件事不來就是傳統觀念,從古至今,但與很多觀念一樣造成男女不平等,我希望以最
快速改進。
2.{修改《兵役法》中性別不平等之條文。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 公共政策發展平台 提出
上述政策國防部發言時引用釋字490號但因本文所提出當初釋字490號的問題,此政策因重新檢視
3.國外案例 :以色列男女皆服兵役,才打贏過十幾場戰爭,如果只徵收男性,以色列現在還不知道在不在,以色列的強大是因為男女都要當兵,以生物學知道生男生女機率各一半,預備軍人可以人數翻倍,戰爭時也是男女都死,並沒有男性要去送死的不平等,男女性都有痛覺,死之前都會痛,不能把男性當戰死數字
一樣不知不理,沒有感覺造成國家男女數量差太多。

利益與影響

可以男女真正平等,國家軍事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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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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