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ie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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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民主的地方,人民有需求、回應民意本該就是政府應盡的義務,因此中央與地方大多有訂定有人民陳情的處理方式及規定,但事實上,政府機關用在處理人民陳情的負荷,已經壓得公務同仁喘不過氣來,這對公部門長期的發展是非常不健康的。
目前公部門在辦理人民陳情,有以下問題:
1.公僕概念的扭曲:部份人士把公務人員當僕人、甚至是奴隸般使喚,呼來喚去,儼然形成另一個職業歧視。(好像當公務人員本身帶有原罪,被期望天生要無怨無悔的為民服務,而且不能吭聲)
2.公報私仇的管道:各縣市政府1999很好用,打通電話,就可以找鄰居麻煩了。
3.毫無服務成本概念:任何服務其實都是有成本的,只是可能為有形成本、無形成本;打一通電話給政府機關,機關就得派員處理,要處理事情,就得花人力、花預算,這些其實都是人民的納稅錢,但是民眾並無感。
建議事項:主要就是修改人民陳情相關規定
1.強制所有陳情一律實名制登記,且未完整提供個資者,一律不錄案處理。
2.明確規範受理陳情案件類型,並採正面表列,不要包山包海,徒增資源浪費。
3.一再情案件,逕予不再受理,就是不要成案。(目前的規定還是要登記查考,根本就是浪費資源的鄉愿行為)
4.立法保障公務人員在工作場所依法工作的權益,限制民眾在公務機關的無理行為。(補充說明:1.如果您看不懂上面這一點在說甚麼,代表您很幸福,沒遇過真正的無理取鬧的陳情場景;2.如果您看得懂上面這一點,那也不用再多說甚麼,大家心知肚明)
1.強制實名制,提供不實資料須負偽造文書責任,減少假借名義任意檢舉。
2.可陳情項目正面表列,可一定程度限縮服務項目,讓公務機關量能可負荷,不會無限上綱。
3.拒絕受理一再重複陳情,政府機關不可被當作兒戲戲弄。
4.立法保障公務人員在工作場所的權益,讓公務機關維持一定的威信,要不然,人人都像走自家灶腳一樣,想到就來機關教訓一下公務人員,而公務人員都只能自己鼻子摸摸忍氣吞聲,請問這會是民主社會所要追求的樣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