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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應設置性別友善宿舍,創造一個性別友善空間

提議者 lynn

已附議15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4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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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0-01
檢核
2020-10-0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12-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傳統對於性別的區分,僅以生理性別作為標準,形成個人無法依性別認同選擇性別的情況。性別二元化的固著樣態,界定出無形的社會框架,窄化大眾對於性別的想像,只要不符合此標準下的性別就容易遭到各種歧視與傷害,如跨性別者、雙性人等族群總是需要面對許多負面評價及挑戰。

隨著社會發展,性別定義越來越多元,很難再用傳統方法界定性別,我們認為不應該再以既有框架限制所有人。而學校作為知識傳播及培養社會人才的要地,有責任提供多元性別、性別友善的觀念。並且應該進一步提供性別友善的宿舍空間,使得宿舍作為教育場域的一環,也能讓學生在日常生活中,對於不同性別有更完整的了解。因此我們提倡大專院校應設置性別友善宿舍,讓宿舍不再僅提供以性別二元作為區分的選項,而形成性別多元、友善的生活空間。

高師大性別所游美惠教授曾說過:「空間是人造的,在既有社會結構之中,空間如何被安排和使用,會反映、中介並加強社會中(不平等)的性別、種族、階級等關係。空間的設計、安排與使用,具有社會文化意涵,同時也是權力運作的媒介與產物。」。
性別友善宿舍除了提供友善的住宿環境,亦能使主流觀點中,作為弱勢、少數的多元性別學生族群,感受社會企望能使暗角中人群的需求,更加為人所見。除了促使大眾對於多元性別學生族群的想法以及生活困境有更多理解,性別友善宿舍也能將「性別光譜」的概念更為主流所見,跳脫原有固著的二分法,從而也不再有性別議題上「少數」、「多數與主流」的分流。

利益與影響

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指出,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以及性別平等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亦認為學校應該尊重、考量學生的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提供一個性別平等且安全之學習環境與校園空間。並且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改善其處境。據此,我們認為大專院校應該設置性別友善宿舍,提供多元性別學生族群能夠有一個更友善的住宿空間。


綜上,我們認為大專院校應積極提供性別友善宿舍。除了能夠給予多元性別學生群族更加友善的住宿空間外,更重要的是希望推動大眾在性別定義上跳脫傳統性別二分法的限制,讓社會上的每個人能夠逐漸以光譜的方式面對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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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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