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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兩公約施行法中增補保留對精神障礙者施行死刑權利之條文

提議者 凡

已附議4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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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3-14
檢核
2020-03-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5-1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我國基於對兩公約或國外人權組織之遵守,不得對精神障礙者施行死刑。然此番直接套用國外法律見解之作為造成我國在處理相關事務上出現極大問題。比如近日於新店的隨機刺人案,又或是數年前的王景玉案,皆造成了社會極大不安。因而在此提議透過改動兩公約施行法,針對死刑相關條例進行額外闡述,以保留對精神障礙者施行死刑之權利。

由於我國之兩公約相關法令為法務部負責。特此建議。

利益與影響

  首先,就生活層面而言,法律對精神障礙者網開一面,在我國反而是加深對於精神障礙者之污名化。由於兩公約和其他人權法律見解保證了精神障礙者必定不會遭受極刑處置,大眾反而會認為精神障礙者是無法拆除的未爆彈而對其更加排斥或是歧視,而一般人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也會盡可能的遠離精神障礙者,甚至出現對普通精障者的激進舉動,進而加深精障者之病情。也可以想像到,這些犯了震驚社會大案的精神障礙者在服刑結束或假釋後依然會被社會所抗拒,而可能再度犯下大錯。

  其次,就文化層面而言,我國異於西方之文化背景,「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一報還一報」等屬應報理論的思想早已根深蒂固成為我國文化之一部份。然現今法律界卻直接套用西方之判例或法律見解,我國人民在情理之上皆難以接受,仇恨相關案件之法官、律師、醫師等情況接連發生,進而降低相關職業之威信。民眾能理解我國想在人權方面躋身世界前列,然自兩公約施行法以來,在精障死刑的部份時常成為對於我國司法及司法改革的不信任。對於我國之司法造成了極不良的影響。

  基於上述理由,若是法務部能夠增補兩公約施行法之內容,對精障者之死刑相關議題追加條文。判案結果雖然是司法院處理,但法務部若能增加相關條文以保留對精障者執行死刑之權利,在「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背景下,精障者將更容易為社會所接納,而非成為現今社會所恐懼的潛在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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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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