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於109年01月01日結束於109年12月31日
1,771,278(千元)
一、當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可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救助辦法)協助農民復耕、復建,恢復農業經營。因天然災害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無法事先預估其發生的規模與頻率。109年之農業災害並無如西南氣流、颱風之類的大型災害,多為小區域性之災害,其主要災害如下:108年12月霪雨(遲發性)、0129寒流、0217寒流、0213雨害(遲發性)、0413低溫、3月鋒面(遲發性) 、1-2月高溫(遲發性)、5月豪雨、1-3月高溫(遲發性)、4月低溫(遲發性)、6月乾旱(遲發性)、6-7月乾旱(遲發性)、0826西南氣流豪雨、9-10月乾旱、10月霪雨、閃電颱風及11-12月霪雨。另於109年12月底前發生12月強風及1230寒流,均發生農業災損。地方政府及產業單位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災情查報,倘經地方公所實際勘損損失率達20%以上,則依救助辦法所訂災損品項予以救助。
二、本計畫之經費支用係依天然災害發生並公告救助後,依實際救助需要予以支用,雖支用比未達90%,但業務實際執行率為100%,達成計畫目標,並無落後。
由於農業天然災害發生具不確定性,須有天然災害發生且實際受有災損始得救助,因此,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仍應依實際災損情形核實辦理。
1090196:提供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協助復耕、復建,恢復農業經營。
於汛期結束後辦理災害救助檢討會,並提供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協助復耕、復建,恢復農業經營。(因災損情形難以預測,預定支用數僅供參考,需視災害發生情形核支)
農業是高度依賴自然天候條件的產業,其經營所承受天然災害風險遠高於其他產業。目前農民所得相對偏低,承擔風險之能力較弱,因此生產過程中一旦遭受天然災害損失,往往直接影響收入與再生能力。為紓解此一問題,本計畫將持續對於遭受農業天然災害損失之農、林、漁、牧產品與生產設施辦理救助。藉由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等救助措施的實施,減輕農民遭受天然災害損失,安定農民生活,穩定農村社會並恢復正常的農業生產。
至109年12月底造成農業災害損失,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救助,現金救助金額為539,382,737元,救助戶數為24,525戶,對於經勘查合格之受災農民即予核撥;低利貸款貸放2,892萬元,39戶農漁民受益,對協助農民復耕及復建,助益甚大。
年累計預定進度(a)(%)
年累計實際進度(b)(%)
進度比較(b-a)(百分點)
計畫進度
計畫進度
總累計預定進度(A)(%)
總累計實際進度(B)(%)
總累計進度比較(B-A)百分點
計畫進度
年計畫經費(c)(千元)
年累計執行數(d)(千元)
年計畫經費達成率(d/c*100%)(%)
經費使用
經費使用
總計畫經費(C)(千元)
總累積執行數(D)(千元)
總計畫經費達成率(D/C*100%)(%)
經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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