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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防部

預告「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草案

發布於 2017-03-21 截止於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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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國資人力字第1060000820號
主  旨:預告辦理「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制訂依據:軍人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三、「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四、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行政院公報刊登之隔日起至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柳仁輝中校陳述意見:

(一) 地址:臺北市北安路409號。

(二) 電話:(02)85099338。

(三) 傳真:(02)85099343。

(四)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馮世寬

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 2017-06-15

綜整回應:

本辦法草案於106年3月22日至5月22日預告期間,感謝外界提供寶貴意見,以下本部針對共通性建議事項統一回復:

一、增列準備金投資用途建議:

1、本部研擬「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草案)」,係審慎參酌公保、國保等基金之設計原理及立法體例;其中第5條「運用範圍」、第6條「部分資產配置項目投資上限」以及第7條「對相關投資標的之投資原則」等項,均可合理管控「軍保準備金」之投資運用作法。

2、有關軍保準備金「投資績效成長目的」等內容,本部將請承保機構於「年度投資政策書」及其他相關配套法令中研擬訂定。

二、增列準備金「承保機構」之定義及決選程序:

1、依「軍人保險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次依「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爰以,軍人保險各項承保、給付等業務以及「軍保準備金」管理運用,係依法委由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2、「公保準備金」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暨其「施行細則」所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臺灣銀行(公教人員保險部、信託部)辦理承保、現金給付、財務收支及「公保準備金」管理運用等保險業務。

三、增列準備金「委託經營」章節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3章所訂「委託經營」相關內容,主要係規範臺灣銀行負責「公保準備金」主要資金運用之外,將另採行部分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操之經營方式,因本部「軍保準備金」目前尚無類此規劃,故未設計該專章。

四、條文用詞定義及文字修調建議:

本部為周延「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草案)」全般法制體例及文字,將彙整修調建議提送「國防部法規委員會」審議後頒布,並送請行政院備查。

五、餘相關建議事項,本部均已錄案,將審慎檢討研修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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