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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能源署

議題5、合理的歲修、維修、應變計畫,尤其避免尖峰時期大修

發布於 2016-09-14 截止於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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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電力調度部分:
  1. 既有作為
  1. 台電公司機組大修安排原則,主要係先依據水力、火力及核能發電機組運轉情況及大修項目,提出預定大修工期及時程;再檢討系統供電情況,並考量備轉容量、區域平衡、大修人力、大修工期、大修週期等因素,安排發電機組大修時程。並定期(每半年)召開大修協調會議,召集有關單位視系統供電、機組運轉、大修人力等情況,研商修訂各水力、火力及核能機組大修計畫。
  2. 為確保夏月尖峰時期供電能力,除7、8月高負載期間均無安排機組大修外,並要求各電廠如期完成機組檢修工作及加強機組運轉維護,以減少臨時性停機檢修,增進系統供電能力。
  3. 為穩定供電,非夏月至少維持備轉容量250 萬瓩(相當2部大型+1部中型機組),夏季期間原則上不安排機組大修,確保尖峰供電能力。過去6/16-9/15不排大修,去年檢討調整為6/1-9/30為原則。
  1. 未來精進措施
  1. 因應氣候變遷及近兩年系統備轉容量偏低之困境,經檢討後原定每年6/16~9/15夏月期間不安排大型機組歲修,106年調整為5/21~9/30不安排歲修為原則。
  2. 大林#3、#4機原定105年8月1日停機,10月除役;經與地方政府協調後,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備,年度運轉累計時數不超過720小時。
  1. 發電設備維護部分:
  1. 既有作為
  1. 核能機組於運轉一段時間後,必須停止運轉,以換裝核子燃料並執行設備之檢查、維修與改善等大修作業,期使再起動後,得以在下一次運轉週期時,維持核能機組的穩定運轉;台電公司3座核能電廠之4部沸水式(BWR)及2部壓水式(PWR)共6部機組,均採用美國設計製造的核能機組,於運轉18個月後進行大修(歲修)。
  2. 早期,核能機組大修並非以24小時輪班的方式施作,在工作的排程上會留有較多的空檔,各工作項目彼此間的橫向、縱向連繫亦較缺乏;1995年,由於公司管理階層及各核能電廠對於合理縮短大修工期均有共識,以美國核能電廠大修成功案例為學習標竿,訂定了核能電廠大修工期之中長程目標值為縮短至30天,這也促成了大修工期與品質的大幅精進,
  3. 火力發電機組大修係長期性的規劃工作,除遵照法規辦理及原廠家建議的維修建議外,台電公司有訂定「火力機組大修工期及週期標準」,提供各火力機組訂定維修計畫之參考;台電公司考量電力系統供電情況及機組設備狀況,於大修協調會議中提出討論並確認最後的各機組大修排程。
  4. 電廠設備平時的維修工作有定期維修工作及請修單工作。
    1. 定期維修工作係依照各設備訂定不同的例行性巡檢、測試及維護工作,以確保維持機組連續運轉的性能及可靠度。
    2. 請修單工作有訂定嚴謹的分工負責流程,由電廠值班人員負責開單及銷單作業,電廠維護人員負責檢修工作,以確保人員安全及作業品質。電廠基於營運上的考量,視情況須派員加班或搶修,以提高機組的供電能力。
  1. 未來精進措施
  1. 努力的方向有:精進大修規劃功能、加強關鍵技術人力訓練與運用、改進設備維修軟硬體等,且密切與管制單位配合,充分溝通建立互信,縮減機組啟動審核時間。目前,核能機組大修時對於會影響工期的要徑工作都是以24小時輪班的方式施作,近20年大修平均工期也從1995年的約63天逐步縮減至2015年約42天。另為更進一步精進大修作業,目前已擬定大修作業管理指引,統一規範核能電廠在大修各階段-大修前準備、大修執行、大修後檢討-的作法,以期在確保核安、輻安、工安的基礎下,提昇作業品質、縮短大修工期及確保機組在下週期能持續地安全運轉。
  2. 應變計畫(contingency plans):核能電廠依據程序書規定,於大修前六個月起至大修開始時,彙集大修重大特殊的工作項目及重大檢查、測試項目,依評估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性,篩選可能影響大修工期、核安、輻安、工安之項目,擬定大修應變計劃及作相對應的準備,以因應突發狀況發生時,對大修作業的影響儘量減少。
  3. 核心技術人力的培訓,提高電廠歲修自主的充裕能力;明訂承包商資格及合格證照人力,以確保維護品質;檢討可以整組更換的配件(roll-in roll-out),以濃縮設備拆裝及維修檢查的時間;提升氣渦輪機熱元件再生技術及生產能力,強化熱元件自主供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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