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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超時工作(逾越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負刑法責任

提議者 Lai Alan

已附議4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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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2-15
檢核
2017-02-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4-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櫻花團釀33死,本案推判為駕駛超時工作...導致疲勞駕駛...

不論是否因市場競爭..過度殺價問題...

在現行台灣法令法規...

針對雇主違法令所屬員工超時工作...

頂多行政處罰...

罰些不痛不癢的小錢吧了...

於是導致雇主無忌憚一再無理要求員工加班..加班...

勞基法所謂的...員工加班要徵求員工同意...

在有工作的人...都知....那個老闆要求員工加班有去徵求員工同意的?

所以個人建議...

爾後針對員工因為超時工作(逾越勞基法規定),導致個人或他人意外傷亡...

除了針對公司行政裁罰..

針對所屬資方主管及雇主應給予適當刑法裁罰

 

利益與影響

1.健全勞資雙方權利及義務

2.保障員工得到適當及合理休息

3.降低因過勞導致人員傷亡意外

6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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